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人: 苏滁人力资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28 16:34:1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残津贴职责分工

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各市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确以及省本级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

二、病残津贴申领

(一)申请材料病残津贴申请材料包括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残津贴领取申请表(附件1)。有档案材料的,需在申请时一并提交。

申领主体。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有用人单位的,可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同步提交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

(三)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待遇领取地

待遇领取地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7号)等要求确定。

四、待遇领取资格审核

(一)市级初审市级人社部门对申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待遇领取时点等涉及病残津贴待遇发放的信息进行确认。

对初审认定不符合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市级人社部门出具不予通过告知书(附件2),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参保人员。

(二)公示对初审认定符合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员,市级人社部门在初审后履行线上、线下“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鉴定结论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用人单位的,可委托用人单位进行线下公示并及时向市级人社部门反馈公示结果。

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省本级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的线上公示工作,线下可委托用人单位进行公示。

(三)出具审核意见病残津贴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的,各市将病残津贴领取申请表、病残津贴审核信息、线上、线下公示照片截图、鉴定结论等材料报省级人社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的,省级人社部门根据各市初审确认的信息出具病残津贴审核意见书(附件3),并反馈市级人社部门。

审核不通过的,由受理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省本级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审核结果由省级人社部门反馈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同步反馈省社会保险局。

五、待遇核定计发

省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等相关手续并核定病残津贴标准。领取定期待遇人员尚未领取完毕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无法满足领取退休待遇的条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一次性领取剩余月份的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如因核定的信息有误影响病残津贴标准的,应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级人社部门经审核确认后向省级人社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省级人社部门依据申报的信息重新作出审核意见。变更后的待遇从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次月执行。

六、申请停发待遇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如需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申请恢复缴费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暂停发放病残津贴,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七、复查鉴定

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时限

市级人社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病残津贴初审工作,并报省级人社部门审核。省级人社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省级人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本级参保人员病残津贴申领的审核工作。

、工作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规范开展病残津贴受理、审核工作,防止受理、初审流于形式,有效防范经办风险,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切实保障基金安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